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2102117969324863): 你单位员工李飞(身份证号:22028319******2310)于2021年09月29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,因劳动关系不清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十条(三)款规定,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你单位作出了编号为S112022520210428的《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》。在通过直接、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,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特此公告。
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2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