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市人社局发布通知,自2021年7月1日起,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。 通知明确,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;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,分别增加了90元。此外,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;2021年6月1日(含)后,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,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,按新标准计发;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,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时间在2021年6月1日(含)后的,按新标准确定。 下一步,市人社局将围绕此次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宣传、认真落实,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,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,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服务,切实增加失业人员获得感、幸福感。 (供稿:失业处;审核:杨涌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