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辉煌(天津)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王有梦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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辉煌(天津)人力资源有限公司:

你单位职工王有梦(身份证号:220822198606066418)于2021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当日受理,并制作编号S112011220210458的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》、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》,在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,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,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。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,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。

  特此公告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1年6月30日